在许多清代题材的影视作品中,我们经常可以看到百姓为了诉冤或解决纠纷,急匆匆地奔向县衙,甚至在衙门前大声击鼓,仿佛只要向知县大人递交状纸,案件就能迅速得到处理。然而,实际上,根据清代的司法审判程序,这种现象几乎不可能发生。
“百姓告状”是我们日常的说法,官方则称之为“呈控”。在清代,民众告状的时间和方式是受到严格规定的。每年从四月初一至七月二十日,正值农忙时期,衙门是不能接收任何呈控的案件的。这个时间段长达三个多月,所有的民事与刑事纠纷都必须等待农忙结束后,才能开始审理。这是因为对于当时的清朝政府而言,确保粮食收成和完成赋税征收远比其他任何事情更加紧迫,而县官的主要职责之一就是确保税收的顺利完成。
根据史料记载,衙门在农忙期间通常会挂上“农忙止讼”四个字,表明在这个期间不受理任何诉讼。当然,如果案件涉及到叛乱、盗窃、杀人、官员贪污等重大案件,衙门会例外处理,及时进行审理。
然而,即便是在农忙过后的八个月里,也并非每一天都能告状。百姓必须等到特定的“放告日”才能递交状纸。早期的清代,通常是每个月的三、六、九日作为放告日,即一个月内有九天可以提交状纸。到了清朝后期,放告日减少到每个月的三日和八日,意味着一个月只有六天是可以递交诉状的。
这种对告状日期的严格限制并非没有原因。清代的部分地区风气较差,一些百姓遇到不满便急于向衙门递交诉状,甚至有些人只是因为一时愤怒或者小事不满而来告状。为了避免这种恶性循环,清朝政府特意减少了放告日。此外,衙门也有意通过减少放告日,避免那些因一时气愤而向官府诉状的人撤状的情况。事实上,大部分民间纠纷,往往只是邻里之间的小矛盾,经过亲友调解后便能和解,不必闹到官府去。
与现代的诉讼不同,清代的告状方式并不允许口头陈述。每一位告状人必须以书面形式递交状纸,实际上就是一份正式的诉状。清代的状纸有统一的格式,一般以“告状人某某告”开头,接着写明案由、被告人姓名和住址,证人信息、地点等,并注明呈控的日期。状纸的底部会盖上衙门的木制印章,标明该状纸已经被知县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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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只是状纸的基础格式,实际的内容规定也相当严格。如果是户籍相关的纠纷,必须有族长的书面证明;涉及婚姻的案件,需要有媒人的聘书;如果是田土之争,则要附上相关的契约等证据。只有符合这些标准的状纸,才能被正式提交给知县进行审理。
在放告日那天,并非所有人都能一齐涌入衙门,而是需要分批提交。每次最多有十个告状人一同递交状纸,然后按顺序在衙门前的台阶下跪等待,禁止代递人参与。待十份状纸提交完毕后,衙门的书吏会高声宣报每一份状纸的编号,并逐一核对。若有状纸的内容与实际不符,或者告状人答话含糊不清、行为可疑,知县则会当场将其退回,情节严重者还会面临处罚。
在所有状纸收齐后,书吏会将它们用白纸包好,写明数量和日期,然后交给知县进行审阅。根据朝廷的规定,知县当天必须审阅当天收到的所有状纸,并在上面批示。尽管批示工作通常是由刑名师爷代为完成,知县只需要简单过目,但所有的案件都会在第二天被公示。无论案件是否被受理,具体的原因都会张贴在衙门外的墙壁上,供百姓查看。如果某些案件因各种原因未能被受理,告状人可选择重新递交状纸。
至于那些常年打官司的“讼师”,他们在当时也颇为有名。讼师通常是一些专门为别人打官司的人,熟悉衙门的运作流程,且不怕官府。他们常常在诉讼过程中制造麻烦,甚至在案件未得到处理时,就直接越级上诉,向上一级的府或省进行控诉。而有些地方的官府对这些讼师非常头痛,采取了严格的措施,即使他们有冤情,也会被严厉惩罚。不过,更为常见的是,讼师与官府互相勾结,既从原告手中收取费用,又从被告处获益,往往导致当事人无论胜败都要付出巨大的经济代价。
因此,清代的百姓若非迫不得已,绝不会轻易踏入衙门。大多数家庭和亲友间的小争执,都由族长或者邻里长辈来调解解决,避免了走上官府的这条漫长而复杂的诉讼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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