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是报应正当性。
(一)震慑论证
支持死刑的一个重要论证就是震慑,就是死刑具有威慑作用。震慑论证认为死刑能有效威吓并阻止潜在的谋杀。
我们如何去评价这样的一个论断?
首先要对它的性质进行定性。这显然是一个事实性的断言,就是死刑到底有没有威慑作用?我们可以通过查看经验证据得到评价。
如果死刑是一种有效的震慑,那么我们将会看到,在那些没有死刑的地区,谋杀率将会更高,这是显而易见的推论。
然而,事实并非如此。
比如,在美国,废除了死刑的州一直比保留死刑的州谋杀率更低;在加拿大,与废除死刑相伴随的是谋杀率的普遍下降。联合国在1988年和1996年组织的两次关于死刑与杀人罪的关系的调查中,都得出结论说:没有证据支持死刑比终身监禁具有更大的威慑力。我国1997年刑法废除了普通盗窃罪的死刑,在这之前和之后,盗窃罪的犯罪率并没有明显的变化。
然后从一些案件的类型来看,也是有事实依据的。对于一些激情犯罪、贪污犯罪、政治犯罪,适用死刑并没有实际效果。
历史上,治乱世用重典成本巨大,收效甚微。
最典型是明朝时期的朱元璋,朱元璋当时杀贪污犯罪,杀的方式很残忍,比如肚子剖开,把稻草裝进去。但是贪污犯罪者前赴后继,朱元璋当时也没有办法了。现在也有这种情况,比如首都钢铁集团,还有前任因贪污受贿刚被判处死刑,继任者短短两三个月,又以闪电般速度腐败。
类似这种“前赴后继”的案例反复提醒我们,防治犯罪的根本出路在于制度建设,而不在于刑罚的严厉性。
我们刚才通过事实表明,表明废除死刑和谋杀率下降有关联:废除死刑的地方,谋杀率整体呈现下降趋势。但是,从学理上还是要顺带说明,这两者是有相关性,但并不是说必然存在因果关系,不能总结说废除死刑导致了谋杀率下降。
因为有可能其他因素对废除死刑和降低谋杀率都产生了作用。但这些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表明,声称废除死刑会导致谋杀率上升的观点并没有得到证实。
因此,也就反过来进一步证明,震慑论证其实是无效的。
另外,我们还可以诉诸权威。
此外,大多数专家(犯罪学家和法律官员)都认为现有的研究并不支持死刑有震慑作用的观点。尽管前面我们说,诉诸权威不一定是谬误,但是诉诸权威并不必然是一种谬误。专家共识在确立事实性判断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所以,认为死刑会威慑潜在的凶手,使他们不敢进行谋杀,这个想法在直觉上显得很有道理,我们的批判性思维有时候要挑战我们的直觉。
这种直觉,只是看似有道理,强有力的证据只能是事实数据。
(二)避免再犯的论证
对于避免再犯论证的评价很大程度上不是事实判断,而是价值判断。
因为,我们可以通过将死刑和其他替代性方案(比如终身监禁,也能够达到避免再犯的效果)相比较,可以看到,还有不那么极端的、在道德上不那么具有争议的方法,可以达成避免再犯的目的。
这个论证还有一个隐含的事实性判断,即死刑有效地防住了再犯。这个事实简直是太事实了,因为这个断言是一个自明为真的(因为死掉的凶手不可能再杀人了)。
然而,哪怕是这样一个自明的真理,还是有一些讽刺的结论,比如说,如果你支持死刑的存在,有可能导致司法实践中这些陪审团对犯罪分子做出更轻的定罪,从而导致更多的凶手被无罪开释。
一个人只要他是正常的人,都希望别人的手流血,而不希望自己的手沾血。有一句话叫做金盆洗手。所以在这个意义上,陪审团会说凭什么要我来判别人死刑。所以有死刑存在,司法实践中会导致更轻的定罪,从而导致更多的凶手被无罪开释。
所以,我们与之对照的另一个有趣的现象是,在某些地方,因为废除死刑,法庭对于一级谋杀的定罪率翻倍增长了。为什么?可能是因为陪审团觉得既然不再需要被迫做出生死的抉择,所以就更愿意定谋杀罪了,道德负担就没有那么重了。
其非意图后果是,废除死刑看起来使得更多的凶手从街上消失了!
论证一圈还是发现,废除死刑更有利于避免再犯。
(三)报应论证
报应论证不关心死刑的后果——死刑能否震慑他人,死刑是否能够避免再犯,它关注的是这一惩罚本身的正当性和道德意义。凶手既然杀了人,就应该以眼还眼,以牙还牙。
凶手的死满足了对于谋杀适当惩罚的要求,从而重新确立了某种道德上的平衡。
但是,上节课曾说过,圣经中的以眼还眼原则上并不是对报应论的合适论证,恰好是要限缩报应论证。而复仇本身在道德上不是可以被充分辩护的动机。
为什么呢?我们现在看报应观念的内在困境,包括这样几个困境:
1、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困境。换言之,不杀不足以平民愤是不具有可能性的。它的可实施性是很弱的。我们经常会说一句话,“杀人偿命,天经地义”,“杀人者死,伤人者刑”,但是当我们说“罪大恶极,死有余辜”时,已经不得不承认死刑不能真正地做到罪有应得。比如对于杨佳,是否要把他杀六次?对于奸杀,是否要对罪犯先强奸然后再把他毙了?
2、所谓报应,本是可以伸缩的。报应这样的弹性太大了。什么才能满足你的报应?人言言殊,每个人的标准可能是不一样的。格老秀斯,著名的法学家,就曾明确地指出:刑罚产生于一种人与兽共有的本性,即复仇的欲望。
报复的心理是不断扩展才能得到满足的。比如说有人把你的亲人杀了,你恨不得把他的全家杀了。比如我家里被盗了,我会希望把小偷的手剁了。
但是,其实上至于吗?
这是一个极端,但是另一个极端,报应又向很轻的一个层面收缩。
反之,一百年前“不凌迟不足以平民愤”的极端罪行,好像通过凌迟,通过腰斩,才能够平民愤,极端恶行。但是今天,哪怕他再罪大恶极,只要枪决或注射处死,也就足以“平民愤”了,在今天这样一种社会体制下。同样,终身监禁,也可以实现报应正义和平民愤的目的。因为对应的标准,本身就是充满弹性的。
3、真正的报应,这也是复仇的麻烦,报应并不能抚平伤痕。经济学上,这叫沉淀成本。沉淀成本就是泼出去的水收不回来、人死不能复生。
你的亲人可能已经被他杀了,你杀一万次,仍然不能抚平你的伤痕。“我的心境还是停留在纠缠的复仇情结,落在那样的情绪深渊,我看不见其实还有更高贵的一面。”
人还需要更健康,更向前的生活,而不能一辈子被怨恨苦毒所捆绑。也许真正的报应带来的是更大的空虚和伤害。
也许杀人犯在被处死刑的那一刻倒解脱了,但活在怨恨苦毒中的人却没有得到真正的自由。
对报应论的另一个更有力的辩护是启蒙哲学家康德。康德认为,对杀人犯判处死刑,是对他们的自由意志和理性能力的最大尊重。也就是说,一个人敢作敢当,承担责任,这是他们应得的,是人的尊严所系。
但是,与这种自由道义论针锋相对的观点是,凶手诚然有他的自由,要对凶手的成长环境等外在因素抱有同情的观点,犯罪行为具有社会因果性,因此社会也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不能是将人处死了,社会就解脱了责任。这也是一种针锋相对的论证。
(四)成本论证
支持死刑还有另外一个论证,叫做成本论证。即认为将人们关在监狱中比执行死刑花费更大。但该论断是错误的,至少在民主国家是错误的。
在民主国家有一些很大的统计,你要杀一个人,哪有那么容易。五分钱子弹费就给它杀了?不是的,你杀一个人,要浪费大量的司法程序。杀人要排队,有些人要排十几年。至少在民主国家,执行死刑的费用是大大的高于把同样一个罪犯关在监狱的费用的。
砍头并非风吹帽,死刑的执行需要严格的程序和巨大的司法成本。
而且,将成本问题放在道德考量之上,或者将利害关系放在道德正当性之上,这通常本身就是个道德错误。
另外,死刑具有不可逆性,人死不能复生,生命的剥夺本身就是一个重大的成本,需要慎之又慎。
02.
对反对死刑的论证的评价
(一)剥夺一个人的生命在道德上是错误的。
这是道德先行,普遍意义的道德论证,但是,是否在所有情形下都不能剥夺生命,这也是一个很有道德争议的问题。你说生命至高无上,真的吗?真的至高无上吗?安乐死可不可以,允不允许堕胎。这些问题都是很有道德争议的问题。所以用普遍的道德论证说反对死刑,我认为这样的论证有些大而化之。
所以为了更加精确,对于这个问题又可以限缩为公权力杀人比起私人杀人更加不正当,这个就稍微有道理。都是道德错误,但是由公权力杀人,道德上的错误的严重性是超过个体的杀人的。
贝卡利亚说:“体现着公共意志的法律憎恶并惩罚谋杀行为,而自己却在做这种事情,它阻止公民去做杀人犯,却安排一个公共的杀人犯。我认为这是一种荒谬的现象。”
公权力杀人具有一种示范作用,很多时候社会的暴力就是公共的暴力引起的。另外,根据社会契约的观点,政府的存在是为了保障人们的安全,人民不可能跟政府在制定契约的时候,不可能把自己的生命权让渡给国家来处置。结果我跟国家制定契约之后,为了保护我的生命,你可以剥夺我的生命,这在逻辑上是荒唐的。
(二)需要保留那些执行死刑的人,刽子手就会成为这个国家必须存在的一个职业。
如果没有死刑的话,人们可以多去做一些建设性的事,做医生、法官、律师、科学家、商人、公益人士,等等。
一种职业的任务是把自己同类的生命加以剥夺,这是何等荒诞的事情。老是干这一行的人心理会变态,他对生命有另外一种看法,不仅感到生命很脆弱,而且会形成杀人为乐的心态。我们对动物尚且有恻隐之心,我们社会中间却要有一批人把我们的同类冠冕堂皇地杀掉,这是不人道的,不利于建设一个和谐健康的社会。
伯尔曼在《法律与革命》中描述说,11、12世纪的欧洲,刽子手在执行死刑的最后一刻,必须跪在被处死者面前,要求后者宽恕他将要做的事情。
这样的效果是:由于人皆有罪,使得那些自以为是的义愤在刑法的组成部分中,不再具有那么重要的作用。义愤可以,但是义愤不像我们想象的那么重要。刽子手都跪下来,请求你原谅我,我会杀你。这样就使得审判者与罪犯从而有了道德上的平等性,法官既审判别人,也要把自己置于被审判者的位置上,让“判断他人者,宣判他自己。让他因此而认识自己,并将他所见侵犯他人之罪从自身中洗清。”
很多人说中世纪是个黑暗时期,我有时候觉得这是个重大的误会。中世纪的道德伦理水平,道德思辨水平,远远超过我们的想象。
(三)使罪犯重新做人。
这个很好理解,即使一个杀人犯也可能对自己的所作所为感到懊悔,因此可以被重新塑造为一个新人,而通过死刑可能剥夺这样的可能性、抛弃一个生命,在道德上也是说不过去的。
主张这一观点的人强调社会原因以及环境在塑造人的过程中的作用,从而倾向于支持重塑的努力,并对发生改变的可能性抱有乐观的态度。但反对者也会从人的罪性出发对重塑的可能性持悲观态度。我们经常说本来是个好人,关进监狱以后,变成了坏人了。但是这个东西就是主观推断了。
或许,通过经验调查可以对这个问题得到一些洞见,例如调查被定过罪的凶手再犯的比例,但这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包含了对各种致力于使之重新做人的干预的结果的比较,而且可能无法得出任何确定的结果。此外,反对重新做人的论证有一个道德理由是认为,保护无辜的人比试图让罪犯重新做人更为重要的观点。
但之前已经论证,相比终身监禁,死刑并不是保护人们的有效方式。
(四)对无辜者执行死刑,这在道德上是无法被辩护的。
尤其是由国家来执行,更让人在道德上无法接受,因为政府的角色是保护公民免受伤害,而不是伤害他们。在这个伦理判断中,所有三个标准——后果(让无辜者四)、道德特质(无法说通)以及行动者的义务和责任(是国家,更不应该把无辜者杀了),都呈现出来了。
从事实层面,杀害无辜者的风险不仅一直存在,而且很严重。在美国,从1973年到2010年间,有131个被关在死囚牢房里的人被宣判无罪。在加拿大,1959年,14岁的特拉斯科特因为谋杀同学而被判处绞刑,从而成为加拿大最年轻的死囚。在最初被定罪后,他有四个月时间处在极度恐惧中,直到死刑被减为终身监禁。1969年,他被假释后匿名消失。48年后的2007年,安大略上诉法院全体一致推翻对特拉斯科特的判决,宣判他无罪,宣布这个案子是正义的一次失败,必须被废除。2008年7月,政府对特拉斯科特赔偿650万加元。
昆明发生的缉毒警察杜培武死刑错判案,云南财贸学校二年级的大学生孙万刚死刑错判案,河北青年农民聂树斌死刑错判、错杀案,以及湖北荆山县佘祥林的死刑错判案,还有广东枪下留人案、甘锦华(杀两位尼姑)案、浙江叔侄杀人冤案等。
1994年,当时聂树斌刚满十八岁,因被石家庄市公安局郊区分局民警怀疑为一起强奸杀人案的犯罪嫌疑人被逮捕,这个案件之所以成为冤案,是因为第二天下了一场暴雨,1995年4月经过二审终审被判处并执行死刑。2005年,河南省荥阳市警察抓获河北省公安厅网上通缉逃犯王书金。王书金供述称多次强奸、杀人,并称石家庄西郊玉米地的奸杀案也是他所为。尽管当时聂树斌已经被杀了,但是判决书一直不敢公开。这个判决书是谁向媒体公开的?是受害者的父亲。说明受害者的父亲都怀疑是不是聂树斌。2016年12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对原审被告人聂树斌故意杀人、强奸妇女再审案公开宣判,宣告撤销原审判决,改判聂树斌无罪。
(五)饶恕(爱)与正义。
西方早在16世纪便有了废除死刑的思想出现,当时基督教原始教义认为,人的生命是上帝给的,只有上帝才能剥夺(God give life and only God should take it away)。每个人都是有罪的,我们的罪并不比杀人犯轻。我们没有资格剥夺任何人的生命。在今天大部分废除死刑的国家,大部分信仰的背景就是基督教的背景。欧美,尤其欧共体的成员国,都是废除死刑的。我们第一节课也统计过,废除死刑的国家超过保留死刑的国家。
2000年4月2日,在南京发生一起德国商人被杀案。南京亚星奔驰副总经理德国人普方及妻子、儿女一家四口在南京被杀害。当法院最后以故意杀人罪、抢劫罪判处四名罪犯死刑时,被害人的德国亲属包括德国政府抗议要求减刑。不但死者家属要求中国法庭免罪犯一死,就连与此事无关的葡萄牙、法国、瑞典等国政府,也与德国政府一起联名向中国政府提出抗议。他们认为极刑违反了人道主义精神。
2007年4月15日韩国留学生赵承熙在美国弗吉尼亚理工大学开枪射杀32个同学后饮弹自杀,4月21日在弗吉尼亚理工大学中央广场上安放了33个花岗岩悼念碑,在这之前的一天弗大的学生们还为遇难者举行了悼念仪式,在仪式上,敲响了33声丧钟,放飞了33支气球,其中包括32名遇难者和1名凶手赵承熙的。在这个美丽的校园里,赵承熙和那32名死难者一同被视为这场不幸的遇难者。和其他的遇难者的悼念碑一样,赵承熙的碑前也放满了鲜花,在鲜花之间还留下了一张张的留言。
上面写着:“希望你知道我并没有太生你的气,不憎恨你。你没有得到任何帮助和安慰,对此我感到非常心痛。所有的爱都包含在这里”;“你没能得到必要的帮助,知道这个事实的时候,我感到非常悲哀。希望你家人能尽快得到安慰并恢复平静”;“今后如果看到像你一样的孩子,我会对他伸出双手,给予他勇气和力量,把他的人生变得更好”;“他曾经是我们中的一员,他做了这样天理难容的事情我们也有一份责任,在某种程度上来说,他也是受害者”。这是值得品味的。这是一种文化氛围。
1991年11月1日在美国爱荷华大学的那场枪击事件的凶手是一位来自中国上海的留学生卢刚,他开枪射杀了6名教师和学生,其中有一位副校长,名叫安·柯莱瑞,她曾经是爱荷华大学最有权威的女性之一,也是一位对中国有着特殊感情,对中国留学生关爱备至的人。就是这样一个人却被一位中国留学生枪杀了。在安·柯莱瑞的追悼会召开的那一天,安的三位兄弟以安的名义捐出了一笔资金,并宣布成立安·柯莱瑞博士国际学生心理学奖学金基金会,用以安慰和促进外国学生的心智健康,减少人类悲剧的发生。也是在那个会上,安的兄弟们还宣读了一封致枪击事件凶手中国留学生家人的信。
那封信是这样写的:
致卢刚的家人:我们经历了突发的巨痛,我们在姐姐一生中最光辉的时候失去了她。我们深以姐姐为荣,她有很大的影响力,受到每一个接触她的人的尊敬和热爱—她的家庭、邻居,她遍及各国学术界的同事、学生和亲属。我们一家从很远的地方来到这里,不但和姐姐的许多朋友一同承担悲痛,也一起分享姐姐在世时所留下的美好回忆。当我们在悲伤和回忆中相聚一起的时候,也想到了你们一家人,并为你们祈祷。因为这个周末你们肯定是十分悲痛和震惊的。安最相信爱和宽恕。
很多人说不能判处死刑,那么假如你的家人,亲人如此以后,你还会如此吗。其实我今天举了很多例子,包括美籍日本人。
我们在你们悲痛时写这封信,为的是要分担你们的悲伤,也盼你们和我们一起祈祷彼此相爱。在这痛苦的时候,安是会希望我们大家的心都充满同情、宽容和爱的。我们知道,在此时比我们更感悲痛的,只有你们一家。请你们理解,我们愿和你们共同承受这悲伤。这样,我们就能一起从中得到安慰和支持。安也会这样希望的。诚挚的安·柯莱瑞博士的兄弟们。
(六)死刑对社会边缘群体存有歧视
这也是有事实资料的,尽管似乎好像这个理由稍微有点边缘,比如少数族裔或者穷人,更容易被判处死刑。一项研究表明,对于同样的犯罪,黑人比白人被判死刑的比例高出38%,而杀害白人的凶手比杀害黑人的凶手更加可能被判死刑。
本文内容整理自知无知音频节目《批判性思维》第15期,内容有增删,完整内容可移步专栏收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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